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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东区,四川省攀枝花市辖区,是攀枝花市的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和商贸中心。 [1] 位于攀枝花市金沙江东段两岸山坡台地,介于北纬26°32′~26°39′,东经101°39′~101°49′之间,平均海拔1200米。行政区域东起渡(口)金(江)公路雅砻江与金沙江汇合处下行850米处;西至云盘山顶、凉风坳分别与仁和区、西区搭界;南抵大河中路巴斯箐;北至大黑山簏、老岩山与仁和区、盐边县分界。1994年2月2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3个区部分区域进行调整。即从3月1日起,原属仁和区的银江乡大部分(新庄村划归西区)和前进乡的炳草岗村,渡口村的渡口、酸角树、老熊箐3个村民小组(后合并改为华山村)划归东区;原东区管辖的大河中路、金江两个街道办事处划属仁和区。1973年渡口市将大河区的前进公社和金江区的银江公社以及城市占地合置渡口市东区。1975年7月又将上述两个公社(除城市部分)划归渡口市郊区(1981年8月更名为仁和区)。